電腦版
首頁

搜尋 繁體

第514章 庭審現場

熱門小說推薦

最近更新小說

<!--go-->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審法院認為:上述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透過協商約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我國勞動立法也未明確禁止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就勞動關係的解除作出約定。因此,本案中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合同’並未違反法律,應屬有效。海港餐廳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雙方在合同中達成的約定。

再審申請人認為二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第一,勞動合同系被申請人提供的格式文字,再審申請人雖然擔任管理職務但是並不具有與被申請人平等協商的地位。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十八條約定的關於勞動合同終止條款:‘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合同,但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或者賠償對方一個月的工資。’該約定並非雙方的協商達成一致的結果,而是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初被申請人為規避自己的義務,限制再審申請人的權利而設立的條款。

相關法律法規確實並未限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條款,但是卻規定在用人單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下並不違反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四條同時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Loading...

未載入完,嘗試【重新整理】or【退出閱讀模式】or【關閉廣告遮蔽】。

嘗試更換【Firefox瀏覽器】or【Edge瀏覽器】開啟多多收藏!

移動流量偶爾打不開,可以切換電信、聯通、Wifi。

收藏網址:www.ebook8.cc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