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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原告回答我的上述問題。”法官問道。
“被告不存在拖欠工資和未繳納社保的情況。
當時公司給我設定了很多困難,總經理不認可我的工作能力!處處難為我,還不給我籤勞動合同,迫於無奈所以我離開了公司。我是被迫的!”原告孫靜道。
“原告,你有證據證明你是被迫離開的公司嗎?”法官追問道。
“沒有!”金絲眼鏡男律師看了一眼孫靜道。
“被告,員工手冊有沒有向全體員工公示過?”法官問道。
“當時原告修訂完員工手冊後,被告將員工手冊上傳到了內部系統上,供員工閱讀,向員工進行了公示。”
說完,王川接著說道:“員工手冊是原告修訂的,她對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崗位職責都是知道的。”
雖然員工手冊的公示程式存在瑕疵,但是不能否認原告是知道員工手冊內容的。
“法官,員工手冊沒有經過公示,對員工不產生效力。對原告也不產生效力。”金絲眼鏡男律師見有機可乘,急忙道。
“原告,你在離職前一天向被告發送勞動合同文版前,有沒有要求過被告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法官雙眼盯著原告問道。
“之前……我要求過,但是被告總是用話搪塞我。”原告孫靜猶豫著看向金絲眼鏡男律師,然後道。
“你有沒有證據證明你曾經向被告提出過要求籤署勞動合同?”法官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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