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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不是王川提交的證據比他多的緣故,金絲眼鏡男律師看著王川當庭提交的證據,一臉的不爽。
“第一份證據,十份週報;第二份證據,被告公司的會議記錄,原告認可。”金絲眼鏡男律師發表質證意見之前將被告的證據遞給了原告孫靜,與孫靜溝通了幾句後,說道。
“第三份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律師函中原告的工作內容是律師的筆誤,不應該作為認定工作內容的證據。”金絲眼鏡男律師對這份律師函很熟悉。
能不熟悉嗎!這份律師函是他讓手下的小律師寫的,他當時沒太在意,沒想到被被告律師抓到了把柄,成了對方的證據,他能不氣嗎!但是木已成舟,他只能將責任推到手下小律師身上。
其實這也不懶他手下的小律師,工作內容全是客戶孫靜說的,可惜因為他與孫靜是老朋友,接案時沒做筆錄,雙方真揪扯起來,他是拿不出證據的。
所以上次勞動仲裁開庭後,他便有了個主意――帥鍋。
“第四份證據不認可,人事專員辭職與否與本案無關。”其實金絲眼鏡男律師也知道,這麼說法官未必會認可,但是在客戶面前即便明知道沒理他也得無理攪三分。
“第五份證據不認可,員工手冊沒有公示,對公司員工不生效。
第六份證據不認可,其他員工是否簽署勞動合同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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