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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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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類罪(英語:CrimesAgainstHumanity),舊譯為“違反人道罪”,又譯為“反人類罪”,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Statuteof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及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或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的謀殺,種族滅絕,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為”。

就危害人類罪的實施行為而言,目前《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僅涉及11項內容,具體包括:

1.謀殺行為2.滅絕行為3.奴役行為4.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的行為5.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6.酷刑7.性攻擊行為8.迫害行為9.強迫人員失蹤的行為10.種族隔離罪11.其他不人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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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旅人再次出現在城主府時,他每一步都鏗鏘有力,彷彿要讓四面八方的人都得知他前來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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