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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章 刻骨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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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非王安石首創,其源於李唐,是在李唐官營高利貸之制的基礎上改良而成。同時宋在王安石之前,已有個別州府施行過類似“青苗法”的法令。

“所謂青苗法,就是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兩成或三成歸還穀物或現錢,按照熙寧二年九月條例司頒佈的規定,百姓借貸是自願的,各州府不得強行攤派。還貸的時候,願意還錢就還錢,願意還糧就還糧,還糧按照市場上的平均價格計算。如果遇到自然災害,允許在下一個收割季節再還,不得催要。”泉州州衙設廳之內,崔永梽緩緩的對李三堅說道。

李三堅聞言讚許道:“此舉可使百姓在青黃不接之際不至於沒有銀錢或糧食而耽誤了農時,亦可避免民間高利貸。”

“李知州所言甚是。”崔永梽點頭道:“可王文公想法是好的,但執行起來卻是大相徑庭了,往往各州府官吏強行借貸,強行要求百姓借貸,強行攤牌,不但要求農夫借貸,甚至還要求城鎮居住的百姓借貸,除此之外,一些不能識文斷字的百姓要想借貸,於是求助於官府官吏,之後這些官吏就隨意寫上借貸數額、息錢數額,到了最後一些州府的息錢竟然達到了本錢的數十倍之多,百姓苦不堪言,因此百姓寧可借高利貸也不願意在官府之中借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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