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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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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事情便定了下來。

嶽族長為了一些原因,讓喬明瑾仍是住在下河村,喬明瑾想了想便答應了下來。

雙方便當著嶽族長的面簽了文書。

一、夫妻雙方自願協議析產別居,嶽仲堯提供居所一處。二、別居其間雙方各自取得的錢物歸各自所有。三、孩子歸喬明瑾撫養,嶽仲堯每月出錢糧盡為父義務。四、別居期間,不履行夫妻義務。

嶽族長讓嶽仲堯出二兩銀子買下村中絕戶四太爺爺的屋子,給喬明瑾母女居住,並讓嶽仲堯每月付一百文錢撫養琬兒。

吳氏聽了直接跳了起來:“好好的日子她不願過,要瞎折騰!還想我們家出錢?門都沒有!她既然有能力就自己買去!要是養不起琬兒就把琬兒放在我們家,我家也不差她一口飯吃。”

喬明瑾為了以後能落個清靜,聽吳氏說完便對嶽族長說:“這兩條都不要寫了吧。我也不要他每月給琬兒錢,我自己能養活孩子。四太爺爺那屋子族長能不能先借給我們母女二人住著?一年內我一定把錢湊齊了給族長。”

嶽族長和兩個族老相互看了一眼。心裡也是極同情她的。

便說道:“好吧,反正那房子都空了兩三年了,也沒人買。平時也就我家拿來放些東西。你先安心住著,一年內把錢給到族裡就成。那房子雖然在村子外圍,不過卻是泥坯做的圍牆,可比你家現在這個籬笆牆好了不少,到時把門一關,別人也進不來,你母女二人住著也不會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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