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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在蔡文的陪同下,李某前往搜查三課再次錄口供。探員一聽就知道李某撒謊,於是開始做思想工作,並且聯絡了檢方。檢方人員和探員均勸說無果。在李某離開後,曹雲到達,要求釋放徐娜,否則警方就必須提出控訴。
徐娜是嫌疑人情況下,警方可以羈押其24小時,24小時後,警方會提出刑拘,轉拘留所或者看守所,正常為14天。這期間警方會繼續調查本案,最終將案件移交檢方,檢方開出逮捕通知書。(高巖拘傳正常八小時,警方可以延長到12個小時,經過上級批准可以延長到24小時。涉及重特大案件可以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延長到48小時。)
李某反水,加上曹雲名氣,代表本案子不太可能最終落案。經過商議之後,警方釋放了徐娜。也許他們還會進一步補充偵查,也許會撤銷案子。曹雲無所謂,因為李某既然有理智,既然過了一夜還是反水了,就代表本案已經結束。
假設出現各種極端情況,曹雲也不在乎上庭一戰。這種極端情況不包括徐娜亂說話,她要是自殺,曹雲是救不回來的。
“雲隱,你將案子資料整理一下,交給很多天沒上班的陸律師。”
雲隱看副駕駛座曹雲:“本案還有資料?”
曹雲道:“你把事情過程打電話告訴他。”
“告訴他幹嘛?”沒事找事,自己很閒嗎?對,自己很閒,但是自己願意閒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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