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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的仲裁毫無懸念,秘/玻兩國的申請團體敗退之後,並沒有過多掙扎。
顧鯤一行吃了午飯,午休過後回來繼續。
下午要面對的是一個西班牙的半官方文物保護組織,他們提出的中止拍賣的申請理由,當然是質疑顧鯤撈到的那條沉船,到底是屬於“遺棄物”還是“遺失物”。
法律的概念不多說,簡單人話翻譯一下。
如果是“遺棄物”,那就是別人不要丟了的東西,適用“再次先佔取得”。就像是你扔掉的舊貨,人家誰先撿到就歸誰。
但沉船顯然不是原主主觀上想要拋棄的,人家是遭受了天災沉了的。但因為撈船的人也付出了相當的勞動和成本才把東西重新發現和撈起來,所以這裡面有一套複雜的國際條約演算法。
比如何種情況下,撈到的人應該跟原貨主分成、應該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比例上“拾金不昧”。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為沉船一般都歷史比較久遠,所以國際法傷普遍還存在一個原主保護時效性的問題。也就是說不可能允許某國的古代失物在海里被撈到後、永遠得到“要求拾金不昧”的保護。
最常見的一個,是“他國領海內、本國沉船200年所有權保護”,這個基本上是世界各國都承認的。
打個比方,要是一條荷蘭公司的商船,在華夏領海內沉沒了,如果沉船時間不足200年,那就不算古代文物,而是“近代災害滅失”,如果這種船重新撈起來,荷蘭方面是有權要求追回的,不能因為它沉在華夏領海,就說這東西歸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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