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你……”這位林海副局長被張錚這傢伙的胡攪蠻纏氣糊塗了,平時能言善辯的他,這會竟然結巴起來了。.
張錚說道:“你什麼你?你們警察,還有你這樣的警局領導就這水平?竟然提出‘打人犯法’這種腦殘的問題來!這樣的提法,一般的民眾說說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出自你們警局領導口中,就非常不合適了,你看看華夏的所有的法律法規裡面,有這種提法嗎?”
林海說道:“在法律法規中的確沒有這種提法,打人犯法雖然只是民間的一種常用說法,但這種說法也是有一道理的。人人都具有不可剝奪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發明權、專利權個人權利等。即便是罪犯,他們的身體權、財產權等人身權利,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是任何人不得侵犯的。因此,凡是打人,首先是侵犯了人的人身權利,這就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所以,‘打人犯法’的提法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成立的。”
聽到林海的強詞奪理,張錚問道:“照你的說法,那就是所有的致人傷亡的行為都是違法犯罪行為了?”
林海答道:“這還用說嗎?人都死了,傷了,他們的人身權利必然被侵犯,被剝奪了,還能不是犯罪嗎?”
張錚問道:“那我問你,你幹警察有20多年了吧。”
林海答道:“當然了,我幹警察已經21年了,可以說,快趕上你的歲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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