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銳其實很想一口氣拿筆錢走人,他現在也確實缺錢。
美國律師的胃口是很可怕的,楊銳先期支付的20萬美元的定金,只夠本傑明律師事務所開工而已,且是正式起訴前的開工。
若是一旦進入正式的訴訟階段,別的且不說,每場庭審5萬美元的價格就能讓普通人崩潰先,而一場訴訟下來,庭審三五次乃至七八次皆屬平常。
再者說,錢多有錢多的打法,錢少有錢少的打法,雖然不能說錢多的一定贏,但贏面大是顯然的。
最常見的情況,對方傾倒一房子的資訊垃圾過來,本方有沒有能力解決了?
要解決,就要一屋子的律師,一個小時上萬美元的收取費用,認認真真的幫你讀書看字。
不去看對方傾倒的資訊垃圾,也是有可能贏官司的,刑事案件中的公派律師基本如此,沒有哪個公派律師會認真的閱讀手裡的每一份檔案,事實上,他能知道委託人的名字就算不錯了。
但一方是認認真真掌握了更多資訊的私人精英律師,一方是什麼資訊都不知道,找不到律師事務所工作,只能拿底薪的平民律師,想說勝利,著實不易。
請本傑明為香港華銳打官司,起碼的消費是百萬美元,要有一定的結果,估計要到200萬美元,但就杜邦的豪放,強逼楊銳花費更多的律師費,從而促使和解,也是很有可能的。
總而言之,這樣的訴訟官司,準備的現金是越多越好,因為你不知道什麼時候,就進入到缺錢要借高利貸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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