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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節 普法式打官司(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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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學會在制訂相關法律的時候不得不對17世紀的商業習慣作一定的妥協,以司法說明的方式對本時空的商業習慣做了相應的規定。

這些商業習慣從法律的角度看很難說完全合理,但是年深日久,已深入人心,法學會也無力一下子做出全盤否定。所以除了部分明顯違犯常理、違反公序良俗和壟斷式的商業習慣之外,其他商業習慣大多予以預設。

秉承這樣的原則,梁心虎做出了一下判決

“根據民間商業習慣,只有欠租、遷租、違反治安等行為,房主才能單方面解除契約。當租房契約成立伊始,已約定期限者,除契約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之一方不問何時不得宣告解約,此因契約之性質所使然。我國租借契約的習慣,素來尊重賃貸主的所有權。如借方有違反契約及有妨害公安行為,其契約自應解除,固無待論。然而如借方未違反契約,而房主不得單方解除,否則不但按照法理不被允許,即按之習慣、人情,亦斷無此理。”

說明完成之後,歸化民書記員宣佈全體起立,梁心虎第二次拿起法槌重重砸下:“……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援,根據《大宋元老院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大宋元老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判令被告張才恢復與原告陳三力的房屋租借合同關係;二、判令被告張才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三力已過租借期租金銀元及同期利息共1元,利息按德隆銀行平均貸款利息計算。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大宋元老院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四分由原被告各負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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