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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百般狡辯這不是故意的,那也不行!

將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這些人都不是什麼好人,無業遊民,好吃懶做,標準的混社會人員,也有小偷小摸的案底,於是他們被處以最高半個月的拘留,罰款也是一個人一千元,最高的罰款金額。

老劉僱傭了三十二個人,結果李月娥為此支付了三萬兩千元的罰款,又一人給了一千塊錢的壓驚費。

畢竟這些人也在拘留所裡待了半個月,不給點錢是不行的,再加上他們在拘留所裡,也需要抽點菸,送點餐,花費更多了。

而這筆花銷,當然也得僱傭他們的人報銷。

老劉是給李月娥幹活的,出了事情當然找李月娥了!

又因為他們都被人打傷了的,還要有醫藥費,且不低,不止他們的醫藥費,還有獨孤浩炎和道淼的醫藥費!

獨孤浩炎的律師還要了一筆誤工費!

道淼的誤工費也就那麼點錢,可獨孤浩炎的誤工費可不低。

這麼一算下來,好麼,作為始作俑者的李月娥最少賠了十萬塊錢出去!

幸虧那些人咬死了說是私人恩怨,兩夥人都嘴硬,沒敢說是故意的,因為如果他們說了是故意的,那性質就大大的不同了。

因為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錢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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