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但也可換成化建廠來起訴,但如果我*國不是適格被告的話,那麼原告換成誰,都跟我*國本人沒有關係,水泥廠雖然是我*國的,可如果我將水泥廠轉讓,那告什麼都跟我無關。
謝文抓筆的手隱隱顫抖,謝錦程主張原告錯誤,時陌主張被告錯誤,如果法院支援了這兩人的觀點,那麼整個案都是無效的,那些什麼被上訴人應繳付保險費等觀點,壓根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大前提一錯,法院都不用傷腦筋去考慮訴辯雙方的觀點應否採納,證據是否紮實,直接駁回起訴就完事。
謝文腦子陷入一片空白,市政府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還可以換成化建廠來起訴,或者出具證據證明化建廠實際上已被登出,市政府還是適格原告,可要是*國並非適格被告呢?他們這一方就要從頭開始,起訴水泥廠,之前的工作,繳納的起訴費、律師費都打水漂,這給他們造成的影響不是三言兩語能說完的。
謝文頭一回失了策,以致審判長問他還有什麼補充意見時,他都沒聽到,還是主任碰了碰他,才回過神來。
然而話到嘴邊,他竟然不知該怎麼反駁,說租賃合同上的簽字是假的,水泥廠的蓋章也是假的?那就等於說合同是無效的,既然合同無效,這訴訟的前提條件都不具備,還訴什麼?那說*國簽字了,就認定他負有繳付義務?可合同及一系列證據表明,實際承租方是水泥廠,而非*國,*國並非合同相對人,本來就不負有繳付義務。就算不說告錯*國這件事吧,對於時陌的第一個觀點,有證據證明化建廠簽收了停發保險金的通知書,難不成反駁說化建廠沒收到,打賴皮死不承認?簡直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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