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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在‘擔保人’一欄,因此公司在該合同中只是見證人的身份,並非擔保人,至於為什麼公司要蓋章,這涉及到當時簽訂合同的情況,簽訂合同前,原告方法定代表人吳林電話聯絡李家……”
長篇大論的意見說了足足十五分鐘,時陌聽得很想打呵欠,對方觀點明確清晰,無可挑剔,但闡述的事實太多太冗雜,導致觀點和理由被弱化,這是新手才會犯的錯誤。
對於法院來說,簽訂合同的前因後果和經過基本都是無關緊要的內容,法院看的是證據,而非人情,即便事實經過說得再可憐再無辜,也不會影響法院判決,說得那麼多,除了延長開庭時間外,並沒有用處。
李家也聽得很不耐煩,小腿不停地抖,好不容易等男律師說完了,時陌針對其中一個觀點發表第二輪意見,他兀然拿起合同,指著合同上的公章,氣勢驟然凌厲:“關於家羅公司是否適格被告的問題,我方對此作如下答辯:第一,請合議庭注意公司蓋章的位置,是在‘擔保人’簽名下約一釐米的地方,與‘擔保人’一欄非常相近,如果公司如被告所說,是見證人的身份,為何要蓋在這裡?大可蓋在合同正中或者角落等位置,被告說法明顯不符合常理!”
吳林忍不住在心裡叫了一聲“好!”
時陌趁熱打鐵,咄咄逼人:“第二,家羅公司是由李家掌控的公司,李家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他理應知道公司蓋章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要承擔怎樣的責任!那麼其在知道的情況下,仍在‘擔保人’處蓋章,顯然就是認可公司的擔保行為,既然家羅公司法定代表人都認可了,那麼由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並無不當。第三,對方主張合同上的簽字與蓋章並非真實,卻又反過來假設即便公章是真實的,公司也無需擔責,這根本就是前後矛盾,對方的主張完全沒有依據。我方第二輪辯論意見發表完畢,其他意見以庭後提交的書面代理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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