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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支援修改補充第二百三十六條嗎?”

“這個……”這個他支援不支援也無法啟動啊。

“憲/法/規定,有權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後面的應該不需要我再多說。”

文/化/部/部/長擦擦腦門上的汗,隨機明白,點著頭轉身快步離開。

很快網路上出現了一道風聲。

不知道誰把《立/法/法》第七條搬了出來,對修改/法律不太瞭解的人很快就有了一個清晰的認知。

原來想要修改法律需要的條件是這樣的。

雖然這條條例中很多大佬都不曾在公眾面前見到,見到也是在新聞聯播裡,但還是有人動作起來,扒出相關部門的郵箱,一封一封又一封的聯名信寄往了各個部門各個大佬。

一封兩封,三封可能只是蜉蝣撼樹,可是一萬兩萬,十萬二十萬封呢?乃至百萬封呢?

這些官網湧入太多熱心網友,一度導致網站癱瘓,無法運作。

人民強烈的意願很快讓這些從來沒有過多關注處工作以外事情的大佬們終於正視了這件事,當知道上頭的意思後。

國/務/院很快收到了來自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一個/代表/團超過30人的代表聯/名提出法/律案,而且是應急通道,因為以往若是想要提出法/律案是必須等到全國人大召開時,按正常程式提交法律案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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