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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實際上是鬆散的搭夥,在一個旗幟下各幹各的活。合夥人每月向所裡繳納租金和管理費,而個人能賺多少錢,全看自己的能耐。一個律師,除非通曉全部法律條文規範,掌握所有典範案宗判例,逾越一切行業技術壁壘,否則,必定會在錯綜複雜的案情中迷失方向,顯出捉襟見肘的窘迫。而這個體制假定:每個律師都能做到他根本做不到的事。徐曼的經驗證實,這個假設是荒謬的。如果委託人不能慧眼識珠,案件很可能由並非擅長此案的律師代理,當事人的權利其實並未得到充分的主張。徐曼深知體制的弊端,曾打算在事務所內部實現公司化,以便律師之間能共享法律資源,每個律師專注於個人最擅長的案件,從而把訴訟做得更細、更有勝算、更能保障委託人的權益。她的提議還沒有形成具體方案,便陷入了由種種藉口、託辭和誇大的困難所構成的泥潭,最後徹底淪為只能嚮往的一個理想。儘管當時誰也不及徐曼的業務能力強,可是那些合夥人,一想到自己千辛萬苦接來的案子,可能交給別的律師去做,頓時感覺已經損失了鉅額的代理費。從這件事上,徐曼明白到,正義未必是每個律師最高的價值追求,個人得失的計較藏在人心的某個角落,卻總在關鍵時刻決定了現實的選擇。
回到武漢的徐曼,一切從頭開始。她的理想還在,只是更加遙遠。承蒙蕭楚男不棄,徐曼只想儘快接幾個案子,不會冒失到跟主任談論抱負的地步。蕭楚男對徐曼很關照,徐曼到所裡沒幾天,蕭楚男手上拿著一個檔案袋,走進徐曼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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