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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事實是,美國警察在有第一時間基於他自身判斷剝奪民眾生命的權力的同時,卻沒有在你生命受到威脅時對民眾進行任何保護的義務。
自1981年起,美國最高法院透過一系列判案,確定了一個原則:美國警察對任何公民不具備直接保護責任。【注:有興趣的書友可以搜尋——1981年沃倫對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案(arrenv.DistrictofColumbia;444A.2d.1,.Ct.ofAp.1981)和2005年石城鎮對岡薩雷斯案(CastleRockv.Gonzales,545.748(2005)),此段不計入正文字數】
當然,媒體裡經常看見電視報道對警方施壓,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這和基層警員關係不大,而是與高層屁股下的位置有關。
青木:“所以,您的家人來洛杉磯玩,我一定會招待好他們,但是我個人的感謝,也請務必不要推辭。”
路克苦笑:“青木先生,你這樣會讓我在警局裡很難做的。”
青木沉吟片刻:“那您是否願意來我們公司擔任安保主管?我保證,年薪五十萬起。”
路克無語:原來你是打著這種主意呢!
想想也是,一挑五十,毫髮無傷,人質沒有因此受傷和死亡,最後把六億四千萬債券也搶了回來,這種人給個五十萬年薪,真不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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