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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有證人,蘇國恆三人的臉色都有了一些微妙的變化。
證人?
到底有誰能做本案的證人?
他們相互對視一眼,心裡滿是疑惑。
李林的神色倒沒有太多變化,這類案件有證人出庭很正常。
證人證言這種東西,主觀性太過重了,被採信的力度肯定沒有鐵板釘釘的書證物證來得高。
反正,靜觀其變吧!
“下面宣讀法庭規則,一,未經法庭允許......”
雙方核對完證據原件。
書記員便開始宣讀法庭紀律。
“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她話音剛落。
法庭側門,即走出來兩女一男。
本場的訴訟仍然是普通程式,由兩位審判員,一名審判長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三人站定後,為首的審判長開口道:“下面先核實當事人身份。”
審判長是一名四十歲上下的女法官,名為黃鶴,淨崇縣法院民事庭法官。
她擔任法官七八年,審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婚姻家事。
在小縣城法院裡,離婚案件是除民間借貸以外,最常見的一種案由。
李林之前代理過的離婚案件,基本上都是在她手上出的判決和裁定。
而今天的繼承權糾紛案,她也有審理過這類案件,只是沒有碰上這種複雜的情況。
這樁案件背後,肯定有很多沉甸甸的故事。
接起這樁案件,就等於要接起它背後的責任以及負能量。
她掃視了一眼法庭,隨即開口道:“原告方,請簡要陳述你方的身份資訊,包括名稱,地址,程式碼以及代理人的身份,授權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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