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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上午。
許紫琦一家急匆匆地趕到警局。
詢問室裡。
兩位警察有些懵的看向面前的一家人。
“女士,你是說你的男朋友因為不想付彩禮,然後跑了,跑的時候還把送你的包包和項鍊偷走了?”
“是的,你們快去找他。”
“所以你們分手了嗎?”
“沒有。”
“都沒有分手,你們還是情侶,那就不叫行竊,我們不能出警。”
許家人蒙了。
許紫琦趕緊改口:“不是,我們已經分手了。”
“那也不叫行竊,因為是他買的東西,就算是送給你,在分手後他也可以拿走的。”
許家人愣了一下,這合著怎麼都不能抓人?
“不是,他送給我的,那就是我的東西了,憑什麼他可以拿走?”許紫琦一下從椅子上站了起來。
她覺得這個沒有道理。
“雙方在戀愛期間,為結婚創造條件,為了結婚贈送財物是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如果贈與的條件無法兌現,就是你們分手了,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
“所以,他可以拿走。”
許家人慌了,怎麼還可以這樣?
許晨看著懵逼的三人,一臉的恨鐵不成鋼。
他把家人拉到一邊。
“不是,姐,你是蠢嗎?你就說那些東西是你自己買的!”
“可是那樣不就是欺騙警察嗎?”許紫琦皺眉。
“那有什麼關係,我們的重點是找到齊峰那個傢伙,只要找到了齊峰,讓他承認這些東西是你自己買的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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