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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宰執們,從家裡、有司官署,趕到都堂的時候。
宮中已再次降下了十餘個御批卷宗。
每一件,都有寬宥。
首犯或從腰斬、斬首,改成絞甚至是刺配。
從犯則從刺配沙門島/重配刑徒等改成了流放三千里/一千里不等。
同時,判詞也寫的相當漂亮。
或是引經據典,以聖人的名義,說明寬刑省罰,對於德教的重要性。
或是援引列聖的判例(宋稱‘斷例’)——是的,你沒有看錯!
中古的大宋,司法實踐中,是看重判例的。
趙煦的父皇,甚至在元豐時代,下詔命大理寺、刑部,編纂了一部《元豐斷例》來指導州郡官員,審理案件。
趙煦上上輩子,也曾命大理寺有司官員,編纂了一部《元符刑名斷例》來指導司法實踐。
這主要是因為,大宋的商品經濟發展迅速。
而作為成文法的刑統,根本跟不上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的種種問題。
老幹部遇到了新問題,怎麼辦?
很多人都是無足適從。
特別是許多案件,都開始觸及儒家的雷點。
譬如說父母在,但兄弟爭產。
又或者說,夫妻之間,發生了經濟糾紛。
這個時候,一般人別說判案了,連審理的膽子怕是都沒有。
生怕碰到政治雷區,一不小心把自己給炸上天(譬如登州阿雲案)。
好在,大宋天下州郡,情況極其複雜,什麼樣的案子,都曾出現過。
所以,大多數人,在遇到類似棘手問題的時候,就會統一的做出相同的選擇——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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