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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認過程中,張懷德還詳細敘述了作案後的逃離路線:他騎電動三輪車從社群西側的通道離開,沿著無名小巷一直走到幸福路,途中將口罩扔在了小巷的垃圾桶裡,然後回到了自己的暫住地。技術人員立即前往該無名小巷的垃圾桶,找到了一枚與張懷德所述一致的口罩,口罩上殘留有少量綠色纖維,與他的外套纖維成份相符。同時,張懷德還交代,他回到家後,立即將綠色外套和運動鞋清洗乾淨,將雨靴藏在了陽臺的儲物櫃裡,將作案時穿的內衣扔進了小區的垃圾站,技術人員隨後在垃圾站的監控中找到了他丟棄內衣的畫面,提取到的內衣殘留纖維與現場核心1號綠色纖維樣本成分一致。
指認過程持續了3個小時,張懷德詳細敘述了從準備作案、尾隨跟蹤、實施勒頸、拋屍藏證到清理現場、逃離作案的全過程,每一個細節都與現場勘查提取的痕跡物證、法醫解剖確定的死亡原因和損傷特徵完全對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例如,他所述的勒頸方式——用胳膊肘頂住後頸、雙手收緊,與法醫解剖發現的左側頸動脈內膜撕裂痕跡完全相符,印證了機械性窒息的死亡原因;他所述的作案時間——晚上10點半尾隨,12點左右完成拋屍,與法醫推斷的死亡時間前天晚上11時至昨天凌晨2時和拋屍時間昨天晚上至今天早上之間完全吻合;他所述的作案工具和遺留物品——綠色外套、43碼運動鞋、41碼膠質雨靴、電動三輪車等,均與現場提取的痕跡物證一一對應,特徵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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