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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條你們的理解沒問題,之前我們律協組織律師培訓,請法院的法官來講過課,也聊過這事。
但是實踐中還要注意一個問題,那就是勞動仲裁的時效問題。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之前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也就是明年的五月一日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開始實施。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所以在計算兩倍工資時還要考慮是否超過勞動仲裁時效的問題,超過部分的時間段法院是不支援雙倍工資的。”王川解釋道。
“哦!看來勞動領域的法律法規還是挺多的。我還想把所有的與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梳理一遍呢,看來這是個龐大的工程啊!”書生氣女孩子面露驚訝道。
“當然,勞動法屬於社會法,有很多會議紀要、司法解釋和地方性的規定,可以說千差萬別,每個地方的規定多多少少都有差別,有時候是相互矛盾的。
而且社會法是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調整的,我說的調整不是修改法律,是執法尺度的調整,這一點就比較不好把握了。
比如今年經濟好,那麼法院和勞動仲裁保護勞動者的力度就會大些,整體經濟不太好時,法院和勞動仲裁委就會傾向企業一方,這就是勞動法這種社會法的特性。它具有明顯的社會調解作用!”王川再次解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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