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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是我在家質問被告時錄製的,當時只有我們兩個人。錄音筆就放在桌上,她看到了。”魯國興道。
“被告張滿玉,你此前知道原告錄音的事嗎?”中年女法官問道。
“法官……”中年女律師剛要說話,被中年女法官打斷了:“被告律師不要說話,我在問被告本人,請被告本人回答。”
在法官的眼中,很多事情其實很簡單,但律師介入後就會變得黑白顛倒,所以一般如果當事人在庭審現場,法官就案件事實部分提問時都會針對當事人,不會聽律師的。
“我知道,當時我看到了他將錄音筆放在桌子上。”被告張滿玉低聲道。
“被告舉證!”中年女法官不鹹不淡道。
“證據一被告與原告的住處的照片,證明原被告仍然一起居住;二原被告去超市購物的照片,證明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中年女律師道。
“原告質證!”中年女法官道。
“證據一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不予認可,原告早就搬到公司宿舍去住了,一直沒在家居住。照片中的雙人床和兩個枕頭及生活用品不能證明任何問題。
證據二……”王川說著將照片拿給了原告魯國興。
“法官,這個照片是去年年底或者今年初,我沒有發現對方整容前拍的,不是近期拍攝的。”魯國興看著照片皺著眉頭道。
“原告,你有證據能證明這個照片的拍攝時間是在什麼時間嗎?”法官追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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