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人的命格既是天地賦予的,同時又取決於人的選擇。
其中,天地賦予的命格,註定了——人,生而具有權利。
什麼權利呢?
啼哭的權利,說話的權利,行走的權利,思考的權利,喜、怒、哀、樂的權利……,這是天地賦予人的基本權利,不分華夏人、希臘人、猶太人、羅馬人、伊斯蘭信徒、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在基本權利上,是平等的。
名可秀將“人,都有說話的權利”翻譯為“人都有表達自己的意願的權利”,這不是簡單的意譯,而是一個具有法律內涵的表達——拉丁語通譯流露出了佩服的表情,換作他翻譯,只會譯作“說話”,譯不出這樣深刻的意義。
包括樞機主教在內的西方學者們都很驚詫,他們沒有想到這位東方教皇不僅精通梵語和拉丁語,而且如此真知他們的教義,這是很令人讚佩的學識水平。
在驚詫之時,他們也流露出了贊同的表情,認為這位教皇是理解真知的、可以溝通的,不像和他們爭吵的那些東方學者,簡直說不到一塊去。
當然說不到一塊去,因為文化差異太大了啊!
比如基督教認為,在法律面前,家子、家女均是作為個人而存在。因為子女和父親同為上帝的選民,從這個意義來說,都擁有獨立的“法律權”。所以,婚姻中的個體是獨立的,必須遵從他本人的自由意志。
但是,華夏的法律是建立在宗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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