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帝國最高權力機構——政事堂。由政事堂兩位宰相加上超過半數的參政在審批表上落筆簽押後,死刑才算正式定了。
因此判決的卷宗呈到了綿州知州方季淮的公案上。
方季淮的父親是前任刑部參政方顯樸,受家傳薰陶,對法律條文當然十分熟悉。
方季淮一看,馬上斷定阿湖的婚姻不合法:其一,母喪未滿,在母喪期間,不得進行婚嫁;其二,按大宋《婚姻法》規定的最低婚齡,阿湖未滿十五歲。而阿湖的叔叔將她嫁到劉家,這樁婚約不僅無效,還違法。所以,阿湖不能算是劉大媳婦,對劉大來說是一個普通人,不存在殺夫大罪。
於是,方季淮以“殺人未遂罪”判刑,免死罪,刑三年。
卷宗上報西川路提點刑獄司,卻在提刑司引起了極大爭議。
提刑司的兩位主官——長官是北周官員,副長官是南宋官員,兩人對判決產生了分歧:前者維持縣衙的初審判決,後者維持州衙的複審判決。
最終,長官一派佔了上風,同意初審的死刑判決。當然,提刑司也考慮到阿湖與劉大郎訂立的婚姻關係不合法,但是提刑司卻將板子打到了阿湖的頭上,判其罪名為“違律為婚,謀殺親夫”,也就是說違律不違律,那是阿湖和她叔叔的事,而劉大郎出了聘禮簽了契約買了老婆,那他身為大男人的合法的夫權就必須受到保護。
因為西川路是共治,這死刑的卷宗稽核就要同時呈交宋周兩個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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