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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登聞
唐顯慶五年(公元660年)八月,有遭受冤屈的人懷鼓於朝堂申訴。
唐高宗李治遂下令,東都紫微宮城應天門外接登聞鼓,西京亦然。並規定:“有人撾登聞鼓,……主司即須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
看起來很美好,給了蒙受天大冤屈的老百姓一個鳴冤訴苦的機會。但,也只是看起來很美好而已。
別的不說,單說這登聞鼓設在皇城之內,尋常百姓能不能進得去都是個問題,又如何有機會敲響那面大鼓?
但,登聞鼓既然已經響起,刑部、大理寺和御史臺(即所謂的三法司)就得派出副手,甚至是主官來應對。
畢竟,登聞鼓可不會隨隨便便響的,說不定是個大案要案——那簡直是一定的,那咱揚名立萬的機會豈不就來了嗎?
於是,大家都像是見到了獵物的鷹犬一樣,摩拳擦掌,躍躍欲試。
只是,當見到擊鼓鳴冤的那個苦主後,大家火熱的心,一下子就變得拔涼拔涼的。
這是個什麼玩意兒呀?
形容猥瑣,眼神飄忽,一看就不是什麼良家子!
就這樣的貨色,會有什麼天大的冤情?
莫不是跟哪個潑皮鬥毆輸了,又灌了幾杯貓尿就來這裡尋釁吧?
就在眾人琢磨著,要不要招來宮衛給這個刁民幾板子,讓他知道登聞鼓不是隨便能敲的時候,那潑皮就說道:“草民來俊臣,要告御狀!草民……草民要告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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