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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章 判例法主審官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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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斌和孫昭談了將近半個時辰,把這事的處理結果,理出了頭緒。

法制體系,分為法典法系和判例法系。

史斌採取後者。

說簡單點,法典法系以法典為主,判例法系以判例為主。各有優劣(有興趣的讀者自行搜尋相關論文吧,這裡不展開)。

法典法系相對僵死,判例法系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特別大。他以自由心證為主,以達到公平為目的。

孫昭臨走前,問道“皇上,那到時您還出席嗎?”

史斌搖頭道:“不出席。沒必要每個案子都出席。這次也不必十三司會審。你來主審即可。”

“臣領旨。”孫昭拜辭而去。

這個極端案例,平時極其不常見。

但它就是實實在在的發生了。

這個案子本身既挑戰了社會道德,也挑戰了法律底線。

類似於法學名家提出的電車難題。

可否為成全一個包含多數人的法益,犧牲一人?

爭了上百年,至今爭不出令所有人都滿意的結果。

也不可能有這樣的結果。

案件層層上報到大理寺,沿途官員不敢懈怠,史斌對懶政的處罰是極其嚴厲的。

這些官員,備好車馬,簽發過境文書,一路放行。

沿途中人不敢為難,繼續放行。

連吃的住的,也是朝廷全包。

這個節骨眼上,也沒人敢貪這些錢。無數雙眼睛都盯著呢。

古代娛樂節目極度匱乏,要不武松打虎那種驚天動地的曲目為何能傳唱千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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