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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提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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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是國家管理食鹽生產、運輸、銷售及徵稅的行政制度,周朝設“鹽人“專職鹽務管理。

春秋時期齊國管仲首創“官山海“政策,確立食鹽官營制度。

漢武帝推行鹽鐵專賣,強化中央集權。

唐代寶應元年劉晏改革鹽法,實施民制、官收、商運、商銷的就場專賣制。

宋元時期專賣制度持續強化,鹽稅成為國家財政重要來源。

明朝初期沿用元代鹽政體系,在兩淮、兩浙、長蘆、山東、福建、河東六大產鹽區設立都轉鹽運使司,下設分司、鹽課司、鹽場及批驗所等機構。

戶部則以山東清吏司為主,負責對全國鹽稅稽查與核銷。

所以,戶部十三清吏司雖然有對應的省分,但各清吏司其實也兼著其他職責,比如鹽稅核查、官員俸祿的發放等。

明初鹽政,循元舊制,洪武年間,為抵禦外患,籌備邊儲,仿宋折中之制而行“開中法”。

其法為由戶部出榜召商,令其輸糧於邊塞或其它缺糧地方,政府收糧機關登記所納糧數及應支鹽數,填給倉鈔。

商人持鈔投產鹽地運鹽使司換取鹽引,持引赴鹽場支鹽,運赴指定地區銷售。

開中法以場鹽官收為基礎,仍屬民制、官收、官賣、商運、商銷的就場專賣制。

開中法的優勢在於節省轉運、充實邊餉、開發邊疆,故史稱“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的說法。

到了弘治年間,隨著朝廷國庫收入降低,朝廷財政始現捉襟見肘的境地,於是當時的戶部尚書葉琪奏請實施“折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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