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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巡捕房裡有四個證人,他們都可以證明陳真殺人。”
新上任的巡捕頭向法官行禮後,帶上了四名證人。
只是時間倉促,四名證人的證詞沒有對好,一個說用陳真用刀、另一個說陳真用斧、另一個說陳真用雙截棍,最後一個最可笑,他的視力有問題,兩米開外人畜不分,卻“親眼看到陳真殺人”。
這種可笑的證詞令法官不住地搖頭,無論怎麼看,陳真都是被冤枉的。
只可惜,事情沒那麼簡單。
一般的情況下,他就可以宣佈陳真無罪釋放了,因為沒有確實的人證物證證據證明陳真有罪;但腳盆方的手段令這次審判變了一種性質,如果陳真無法證明自己無罪,那麼他必須揹負著殺人的罪名。
見到巡捕房找來的人如此拉垮,藤田剛將早已準備好的目擊證人,也就是挑釁陳真三人中剩餘的那個。
經歷過一次生死搏殺,哪怕過去了兩天,他依然鼻青臉腫的,看上去就是一個受害者,他按照事先準備的話,像模像樣地描述出陳真是如何殺死他那兩位同夥的。
而陳真則開始了自辯:“我沒有殺人,當天晚上我一直都在精武門,我的師兄弟可以為我作證。”
日方的律師當場反對:“法官大人,我認為精武門的人會對他進行包庇,所以他們沒有資格做證人。”
“如果我的證人不是精武門的人,也不是華夏人的話,那他是不是能夠作為證人?”精武門這邊的律師等得就是日方律師的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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