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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第二天,才輪到我。
起訴書指控我參與運輸D品,跟我核對完身份後,法官開始提問。
法官:“你對參與運輸D品這一指控有異議嗎?”
我說:“我承認參與過運輸貨物,因為陳總告訴我去拿貨,並沒有告訴我去拿的是什麼,所以我對起訴書指控的參與運輸D品有異議。”
法官:“你有沒有在其他場合或者因為好奇詢問過你要去拿的貨是什麼貨物嗎?”
我說:“沒有!”
法官:“你知不知道透過非口岸接送任何物品都是違法的?”
我說:“我是在我國境內接到的這個貨物,並且貨物雙方都沒有申明這個貨物是境外貨物,所以我認為法官提的這個問題不確切”。
法官:“你是瑞麗本地人,你應該知道你們去的地方已經接近邊境,難道對方讓你去這麼偏遠的地方拿貨物,你沒有產生疑問嗎?“
我說:“我初入社會,在會所工作期間經常遭受打罵,上面派我們做什麼事情,我只能無條件接受,不敢詢問我們會去什麼地方,不敢詢問這件事是不是合法,因為不服從就會有皮肉之苦。”
這時律師幫我補充意見:“我的當事人還未成年,對法律的認知程度還不是很完善,希望法庭給予考慮。”
法官:“採納!”
法官繼續問:“你在會所期間知不知道這裡存在D品交易?”
我說:“不知道,我剛上班三天,對這裡的情況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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