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從六品以及從六品以下的話,這項權力基本就是交給了各省吏務廳。
之所以把權力下方地方,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因為大唐王朝的官員可是要比前明時代多,而且是多的多,當然了,這種多,只是說明面上登記註冊的多了,但時間上的公務人員,兩者差不多。
明王朝裡一個縣,頂多也就那麼幾個官員有品級而已,而實際上吏部管的也就是縣令這一個人,至於縣衙門裡的諸多辦公人員,除了極少數是有品級的話,大部分都是縣令自掏腰包僱傭的人。
而大唐王朝,則是把這些遊走在正式編制之外的人,正式納入了官員的範疇,並給予八品、九品的品級。
這樣的情況下,也就導致登記在冊的官員非常多,單靠吏部可是管不過來的。
所以分潤給一些權力給地方上也是非常有要的,不然的話,根本就無法處理這麼多的官員任命事務。
不過為了避免官員長期稱霸地方,即便是對於低等級的官員,大唐王朝依舊是實施堅定無比的異地任命制。
其中,八品和九品官員,不得在本縣任職;六品、七品官員不得在本府任職;三品、四品、五品不得在本省任職,當然了,也有例外,那就是在中央各直屬機構任職不在其內。
畢竟總不能說不讓金陵城籍的官員不能進入中央各部門任職吧!
比如陳立夫這樣的人,他是金陵人士,但是一直都是在金陵城內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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