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大周律例參考前唐律例——“奴婢賤人,律比畜產”。
在大周,家奴是沒有最基本的人權的,奴婢既同資產,即合由主處分。
“諸奴婢有罪,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可以銀抵罪!”
可以說,主人殺家奴,幾乎不需要付出法律代價,即便被查實,也可罰銀了事。
這便是奴隸的悲哀。
甚至前唐還有律法規定,“奴婢告主,以卑凌尊,以賤犯貴,有失人倫。部曲奴婢為主隱。疏議雲:部曲奴婢,主不為隱;聽為主隱,非謀逆以上並不坐。”
除謀反、謀大逆、謀叛外,基於主從尊卑之別,奴婢是不許告發主人的,否則處以絞刑。
這一條,在太祖查藍惟庸、胡玉案時,為了奴婢能舉報主人罪行,特地廢除了該法。
這也是楊清源敢以此奴婢之證詞查文頡罪行的法律依據。
但是文府之中常有奴婢身亡,不足以定文頡之罪。
“這是六扇門和神侯府的情報,其顯示,文破軍姦淫(分隔符)婦女之行,文頡不僅僅是庇佑,似乎也參與其中。但是目前查無實證。”
楊清源頓了一下,“我昨日遣姬司主前往護龍山莊借閱情報,神侯收下書信,但沒有明確的態度。”
案件進展便陷入了僵局,若僅僅是張三一案,楊清源甚至此時便可宣判,但是目標是文破軍背後的大魚——文頡。
狄知遠微微思考之後,“大人,明秋司會率人前往神都周遭,查詢失蹤的適齡婦女。尋找文破軍的罪證同時,看看能不能找到文頡的破綻!”
Loading...
未載入完,嘗試【重新整理】or【退出閱讀模式】or【關閉廣告遮蔽】。
嘗試更換【Firefox瀏覽器】or【Edge瀏覽器】開啟多多收藏!
移動流量偶爾打不開,可以切換電信、聯通、Wifi。
收藏網址:www.ebook8.cc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