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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章 堂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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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周律例參考前唐律例——“奴婢賤人,律比畜產”。

在大周,家奴是沒有最基本的人權的,奴婢既同資產,即合由主處分。

“諸奴婢有罪,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一年,可以銀抵罪!”

可以說,主人殺家奴,幾乎不需要付出法律代價,即便被查實,也可罰銀了事。

這便是奴隸的悲哀。

甚至前唐還有律法規定,“奴婢告主,以卑凌尊,以賤犯貴,有失人倫。部曲奴婢為主隱。疏議雲:部曲奴婢,主不為隱;聽為主隱,非謀逆以上並不坐。”

除謀反、謀大逆、謀叛外,基於主從尊卑之別,奴婢是不許告發主人的,否則處以絞刑。

這一條,在太祖查藍惟庸、胡玉案時,為了奴婢能舉報主人罪行,特地廢除了該法。

這也是楊清源敢以此奴婢之證詞查文頡罪行的法律依據。

但是文府之中常有奴婢身亡,不足以定文頡之罪。

“這是六扇門和神侯府的情報,其顯示,文破軍姦淫(分隔符)婦女之行,文頡不僅僅是庇佑,似乎也參與其中。但是目前查無實證。”

楊清源頓了一下,“我昨日遣姬司主前往護龍山莊借閱情報,神侯收下書信,但沒有明確的態度。”

案件進展便陷入了僵局,若僅僅是張三一案,楊清源甚至此時便可宣判,但是目標是文破軍背後的大魚——文頡。

狄知遠微微思考之後,“大人,明秋司會率人前往神都周遭,查詢失蹤的適齡婦女。尋找文破軍的罪證同時,看看能不能找到文頡的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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