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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查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為,銷售金額在兩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此外還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分別處三年、三年至七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假冒註冊商標,或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三年以下或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印章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合同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詐騙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那麼,與幻彩公司之間的合同標的高達兩千萬,那不是要無期加沒收財產?這樣的話,這款為三人量身定做的罪名比其他所有的罪名都要重,這還有搞得成“一石二鳥”嗎?製假售假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罪跟詐騙罪良性程度差不多,這三人能答應嗎?
這……難道是她推錯了?還是她錯失了什麼資訊?
有點不甘心,於是再次搜尋與合同詐騙罪有關的司法解釋。功夫不負有心人,終於發現一則最高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有這麼一條:“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如果是這樣,那就解釋的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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