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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事實確實是這樣,那幻彩公司這邊會不會有稽核上的瑕疵呢?不管這種瑕疵是來自業務部門,還是來自法務部門。簽約的方式,簽約的流程,以及對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這些,是否存在瑕疵?
想到這裡,趙慕慈拿起筆在本子上記下來,等一下要再看一看4A廣告公司當初的合同,並就是否存在稽核上的瑕疵和客戶聊一下。
那麼這三個騙子又是什麼身份呢?跟潮樂公司有沒有關係?會不會是背鍋俠?Frank和方律師就去查這個問題了,先等他們回來再說。
目光落在對三名騙子犯罪動機的文字描述上:“……目的是獲取幻彩公司在推廣活動中贈送的遊戲裝備,之後透過網際網路倒賣非法獲取經濟利益”。
這個……有點匪夷所思了吧?
首先,幻彩公司本次在業務推廣中贈送的遊戲裝備總額加起來不過六十萬元,是針對推廣期的所有客戶不定額贈送的。為了遠低於六十萬的經濟利益,去簽下兩千萬的假合同,有可能嗎?
有。趙慕慈想起看過的一則新聞,小偷倒掉價值十七萬的涼茶飲料,只為賣空瓶,淨賺115元。以及一個家喻戶曉的成語故事:“買櫝還珠”——一個人買來裝著珍珠的木匣,留下了木匣,將珍珠還了回去。
當一個人智商捉急的時候,他只能賺的到他認知範圍的錢,比如賣空瓶,買匣子,超出智商範圍的錢,或者減少風險成本的錢,如賣飲料,識別珍珠的價值,那是賺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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