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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領域,有幾份重要的憲章,首先是1933年4月,國際現代建築協會(CIAM)第4次會議透過的關於城市規劃理論和方法的綱領性檔案——《城市規劃大綱》,後來被稱作《雅典憲章》。
《雅典憲章》提出了城市功能分割槽和以人為本的思想,城市規劃的目的是解決居住、工作、遊憩與交通四大功能活動的正常進行,集中的反映了“現代建築學派”的觀點,是勒-柯布西耶基於CIAM第4次會議討論的成果進行完善的作品。
此後,《雅典憲章》多少年來一直是歐美高等建築教育的指標。1977年12月,一些城市規劃設計師聚集於秘魯首都利馬,以《雅典憲章》為出發點進行了討論,討論時四種語言並用,提出了包含有若干要求和宣言的《馬丘比丘憲章》。
《馬丘比丘憲章》總結了近半個世紀以來尤其是二次大戰以後的城市發展和城市規劃思想、理論和方法的演變,展望了城市規劃進一步發展的方向。
《馬丘比丘憲章》並不是對《雅典憲章》的完全否定,而是對它的批判、繼承和發展,憲章申明:《雅典憲章》仍然是這個時代的一項基本檔案,它提出的一些原理今天仍然有效,但隨著時代的進步,城市發展面臨著新的環境,而且人類認識對城市規劃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雅典憲章》的一些指導思想已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發展變化,因而需要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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