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和燕子交代的是他和安樂的合作問題。
因為當初和英煌簽訂的合同是林木的一切在大陸以外亞洲區的經濟合同全部都要由他們經手的。
不但如此,林木如果出劇本的話,英煌也有優先合作的權利,現在林木直接跳過了英煌和安樂合作,嚴格來算是違規的。
也許現在因為之前的事情,再加上兩邊的關係都還在蜜月期,他們不會說什麼,但是萬一以後呢?再出點什麼么蛾子,這玩意就能拿出來說事了。
一個合格的商人是不會允許自己有把柄留在別人的手裡的,林木現在的心態也開始朝著一個商人傾斜,不過這並不影響他成為一個好演員。
林木給燕子交代的也很簡單,就兩個事,合同分為兩份。
另外劇本不寫林木的真名,寫上三木,雖然知道這就是林木,但是不是林木本身的名字這就可以省卻很多麻煩。
再者,在投資和主導上其中一份合同標明安樂負責本戲拍攝需用的一切費用,也就是說,名義上是安樂拿了所有的錢出來,但是隻拿六成的受益,實則在另一份合同裡,林木的工作室會根據最終的消耗折算出其中的百分之四十出來,或是片酬其他抵消,或是直接調撥資金進入,以達到收支平衡的結果。
燕子起初不懂,不過林木和他講了一下大概的情況之後,燕子就明白了,不過這事還不是特別著急。
張楊的預算還沒做出來,因為演員都沒確定呢,他要等確定了演員之後才能給出準確詳細的預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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