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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天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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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楓所言合約條款尚有爭議,這種說法類似秦楓前世的,霸王條約。就算已經簽字蓋章,只要你能舉證這是霸王條款,那麼就有個翻盤的機會。

但是,大華律法沒有這條。

大華對合約的法律解釋,分兩種,一種是格式合約。比如房屋租售,商品交易,奴僕人口買賣,這些都有規範格式,就算有特殊一點的情況,也有前例參照,若是無例可循,則按照社會情理,道德來做出裁決。

還有一種就是,沒有規範格式的合約。比如,指腹為婚,兩家兄妹互相配婚,路上偶遇結夥做買賣,賈頌與行業的協議。這些都是無格式,無規範的特殊合約。這種就是信用合約。不管是否公正,只要你簽字畫押,就按照協議執行。

但是秦楓以為,這是為李公公拉地板石材,帶有一定官方性質。如果真的賈家被人盜竊,無論巡撫,還是鎮守太監,甚至李公公本人,都會臉上無光!

本來行會拿一萬兩銀子,就在石材行買來石板安上,四平八穩。幹嘛非要讓賈頌去福建拉石頭?

汪公公是看在銀子份上,不阻攔。但對巡撫舒大人而言,這純屬多事!

只是這錢是行會攤派的,行會要這麼來一下,撫臺大人也不好干涉。秦楓就敢斷定,如果真以合約條款有爭議,買石材的銀子有安全隱患為名,到了公堂之上,官府有六成可能,會否了賈頌與行業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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