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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菸草、火槍和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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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國、日本等亞洲國家,17世紀前後的禁止菸草與歐洲有點不同。出於農業社會的傳統觀念,亞洲國家的統治者認為,種植菸草佔用耕地,減少糧食生產,所產作物又沒有什麼實際的好處。日本土地本來就缺乏,菸草又不能當飯吃。崇禎時候更加因為天災不斷,糧食都種不出,還種什麼菸草?所以,當時歐洲利用菸草引發人們嗜好,從而大賺其錢的觀念,還沒被亞洲人接受。

同一時間,進行禁菸的還有滿清。《東華錄》記載:”天聰八年(公元1634),上謂貝勒薩哈廉曰:聞有不遵菸禁,猶自擅用者。對曰:臣父大貝勒曾言,所以禁眾人,不禁諸貝勒者,或以我用煙故耳。若欲禁止用煙。當自等始。上曰:不然,諸貝勒雖用,小民豈可效之,民間食用諸物,朕何嘗加禁耶!又謂固山額真那木泰曰:爾等諸臣在衙門禁止人用煙,至家又私用之,以此推之,凡事俱不可信矣。朕所以禁用煙者,或有窮乏之家,其僕從皆窮乏元衣,猶買菸自用,故禁之耳。不當禁而禁,汝等自直諫,若以為當禁,汝等何不痛革!不然,外廷私議禁約之非,是以臣謗君,子謗父也。”《皇朝通考》刑考也記,崇德三年(公元1638)嚴出境貨買菸草之禁。從這一段記載,我行知道:第一,後金之禁菸,在1634年之前,比朝鮮的記載早四年,第二,當時的貴族,王公貝勒大臣中有不少人都抽菸,大貝勒代善也有煙癮,多爾袞其實煙癮也不小。第三,後金禁菸的物件是老百姓,不禁貴族。由於禁下不禁上,沒有什麼效果,貴族大臣們有意見。第四,後金之禁菸月的是為了非土產,耗財貨。這一點除了已見上引的朝鮮記載以外,還在1641年的菸草解禁令中明白指出,據《東華錄》:”崇德六年(公元1641)二月戊申。諭之部曰:前定禁菸之令,其種者用者,屢行中飭。近見大臣等猶然用之,以改小民效尤不止。故行開禁,凡欲用煙者,惟許人自種而用之,若出邊貨買者處死,”菸禁的開放,只限於自種自用,至於從國外走私輸入的,仍然要殺頭,和上引朝鮮記載可以互證。從這件事情看來,清太宗對菸草採用民間自種,嚴禁走私進口的政策是正確的,在那個時代能夠有這樣的措施是件很了不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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