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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八九章 制定選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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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選秀制度之前,美國各大體育聯盟的球員主要是靠球隊自己去簽約業餘球員,某支球隊看中了某位球員,可以直接給他開出合同,對方只要是答應下來,便可以加入球隊打球,可以說只要是雙方你情我願,是沒有別的門檻的。

而這也造成了一個現象,那就是有錢的球隊可以花大價錢簽約一些更有實力的球員,沒錢的球隊掏不起錢,就只能簽下一些水平相對比較弱的球員。這也導致強隊越來越強,弱隊越來越弱,大城市可以養活一流的職業球隊,而小城市連業餘球隊都養活不起。最終剩下來的就只有大球隊,而小球隊只有倒閉一個下場。

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1934年,當時的明尼蘇達大學有一個學生名叫斯坦-科斯特卡,他是一名橄欖球運動員,明尼蘇達大學在他的帶領下,也取得了整個賽季不敗的佳績,於是乎每一支NFL的球隊,也都想簽下他。

各支球隊開始了競價,最終斯坦-科斯特卡獲得了一份5000美金的合同,他也成為了整個NFL聯盟中收入最高的球員。

然而這種競價的模式,也引起了球隊老闆們的警惕,球隊老闆自然是不想多花錢的,如果每一個球員都像斯坦-科斯特卡這樣待價而沽,等著球隊互相加價,那球隊的利潤也會大幅度減少,很可能門票收入都不夠給球員的工資。

與此同時,NFL聯盟還發生了另一件事情,戰績不佳的費城老鷹隊希望簽下一名球員,他開出了同樣的報酬,但是這位球員最終選擇了一支戰績更好的球隊,而這讓費城老鷹隊大為惱火。於是費城老鷹隊股東伯特-貝爾就向NFL聯盟提出了選秀的草案,以增強各支球隊在球場上實現競爭平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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