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章程的制定,從來都是一件好時良久且繁瑣等事情,洪門至今為止所使用的律法當中,絕大部分都是承襲了大明朝的法律。
不過,大明朝的律法當中,實在有太多不人道的地方了,比如誅連、宮刑等等,而且很多法律上彈性太大,讓主審官員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這就造成了很多達官顯貴們可以擁有更多的特權。
清明廉潔的官員從來都是鳳毛麟角的東西,對於一般官員而言,他們更在意的是能在自己任上獲取足夠的利益,為自己和家族爭取更多的回報。
而對於普通百姓來說,除非不到逼不得已,他們其實從來就沒有想過要告官的,可真要走到這一步,也就意味著這些百姓們已然是走投無路了。
李天養在前世之時,依稀還記得一些話來描述法律的:法律是對於普通百姓最後的救命稻草,也是保證人類天生劣根效能夠被遏制的強有力手段。
或許,李天養已經忘了原話是什麼了,他也不在意這原話是如何,但是他卻在意一點,那就是透過法律,能夠讓百姓知道自己能做什麼,擁有什麼權力等等。
一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名字是李天養按照前世記憶所取等名字,但是其蓋範圍卻是極廣,囊括了整個百姓民間生活當中的方方面面,只要不是惡性的刑事案件,其實處罰條例的內容幾乎都能涵蓋,可以幫助治安局更好的處理民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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