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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與縱火,所有謀殺案中比較難破的兩種型別。
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這兩種作案手法,都很難在現場留下證據。
縱火就不用說了,燒得一乾二淨,什麼鞋印、指紋、DNA,幾乎沒有提取的可能。
因毒殺致死的受害者,體內倒是能留下重要證據——毒素。
但在日常生活中,諸如‘毒鼠強’、‘滅蠅草’、‘百草枯’以及水銀之類的毒物並不難獲得。
因此,哪怕在嫌疑人家中搜到與毒殺受害者一模一樣的毒物,只要沒有目擊證人,沒有拍到其投毒過程的監控畫面,就很難對其定罪。
除非嫌疑人在受審過程中,心理防線被擊潰,自行認罪。
受害者毛可七毒發之後,北麓派出所民警趕到之前,夜明讓阿夏關閉前後門,不許任何人離開現場之後,獨自在角落裡將事發前後自己看到的所有畫面與細節,仔仔細細覆盤了兩遍。
當時他並不能確定真兇一定在現場,因為他也不知道毛可七中的是什麼毒,只能憑其口中的大蒜味,判斷大機率是重金屬中毒所致。
這就有兩種可能性:
其一、長期下毒;毒素緩慢積累到一定程度後,終於在這個時間段內發作;
其二、當場下毒;那麼,劑量必定是致命量,時間則基本可以鎖定在錄製前半小時。
透過覆盤,夜明更傾向於後者。
不過,不管是哪種下毒手法,他斷定真兇就在現場。並且,只會在那三個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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